一、总则
(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管理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
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
(一)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三、技术、装备和工艺
(一)总体要求
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厂区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工艺、溯源能力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应满足硬化、防渗漏、耐腐蚀要求。
2.应选择生产自动化效率高、能耗指标先进、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设备设施,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术及工艺,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3.应具备满足耐腐蚀、坚固、防火、绝缘特性的专用分类收集储存设施,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备的安全防护、消防设备等。
4.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统及编码识别等辅助设施设备。
(二)梯次利用要求
1.具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容量、一致性、循环寿命、安全等主要性能指标的检测技术及设备,以及明确的可梯次利用性判断方法,可对不同类型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电池产品。
2.具备废旧动力蓄电池机械化或自动化拆分设备,以及无损化拆分工艺。具有梯次产品质量、安全等性能检验技术设备和工艺,具备梯次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三)再生利用要求
1.具有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拆解与资源再生利用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包含动力蓄电池单体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
2.具备产业化应用的火法或湿法等工艺,可实现材料修复或元素提取,对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可合理回收和处理,具有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对不可利用残余物的规范处置方案。鼓励使用环保效益好、回收效率高的再生利用技术、装备及工艺。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应依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卸、拆解技术信息,遵循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1.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废旧动力蓄电池储存、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等,并积极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2.从事梯次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剩余容量、一致性及安全性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满足梯次利用安全、环保、性能及质量等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重组利用,鼓励在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领域应用,提高综合利用经济效益。同时,建立完善的梯次产品回收体系,保障报废梯次产品的规范回收,并移交至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
3.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的资源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回收。其中,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锂的元素回收率不低于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7%。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材料回收率应不低于90%。
4.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应得到合理回收和处理,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无相应处置能力的,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同时应做好跟踪管理,不得将其擅自丢弃、倾倒、焚烧或填埋。
(二)能源消耗
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水、电、天然气等)计量器具。加强对运输、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及装备。
五、环境保护要求
(一)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废物的危险特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
2.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残余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
3.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工业固废的,应具备环保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企业应具备废水及废气处理在线监测装置。
4.综合利用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具备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措施。
5.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6.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编制岗位操作守则、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权限,保障检验数据完整。配备经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七、安全生产、人身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综合利用企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相关业务;
(二)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复审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列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四、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见附2,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并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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